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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适用几审程序

2022-02-13
1、台湾地区民事诉讼采用三审终审制,当事人的称谓为两造,即原告、被告。 2、依据:第437条(第二审上诉之特别要件)对於第一审之终局判决,除别有规定外,得上诉於管辖第二审之法院。第464条(第三审上诉之特别要件)对於第二审之终局判决,除别有规定外,得上诉管辖第三审之法院。第466-4条(迳向第三审提起飞跃上诉)当事人对於第一审法院依通常诉讼程序所为之终局判决,就其确定之事实认为无误者,得合意迳向第三审法院上诉。前项合意,应以文书证之,并连同上诉状提出於原第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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