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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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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擅自拆除、隐匿、丢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邮政,邮政工作人员拆除或者隐匿、毁坏邮件或者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按照前款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构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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