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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的性质来看,税务行政复议只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属于行政审查活动,具有初审性质,不具有终局性(国务院的终局裁决例外);而税务...
行政复议后15日内提起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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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一般在确立复议不加重处罚原则,是为了充分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复议权,确保行政处罚当事人无风险复议,完善对行政处罚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复议不加重处罚原则所禁止的加重处罚,不仅包括对当事人全部处罚在总体上的加重(如增加罚没款总额、增加申辩前未告知的处罚方式等),也包括将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某一项处罚在幅度上加重(如增加罚款金额、增加没收财物数额、增加行政拘留天数等),还包括将告知当事人的某一种处罚方式改为对当事人更为不利的其他处罚方式(如将责令停产停业改为吊销证照,将警告处罚改为罚款、没收等处罚等)。
在现实事务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那个先,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有不满的,根据法律规定,执行人有权对该行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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