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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销赃罪案件审理的通报

2024-11-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以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 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 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取保候审的条件可能会因个案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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