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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就业后再次辞职是无法再次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需要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才可以领取,本人辞职是...
可以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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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用交任何社保的费用,以后续保时也不用交纳滞纳金,对将来的保障影响甚微。领完后如果是本地人,可以到社保局转为个人缴费模式,或是找到新工作单位后,转移到新单位缴费即可,如果个人没有能力缴费或没有单位续交的话,可以作继续封存,直到有缴费能力后。 如果领取失业金期间找到新工作单位并开始续交社保费用时,单位的人事部会为你办理社保的启封手续的,而不需要你自己去办理,同时次月停止领取失业金。失业期间的社保费用是不用补缴的。 当社保停止缴费或办理失业登记时,在次月社保的养老险和医疗险即停止计数,医疗险停止住院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保障,医保卡依然可以使用,不受影响,失业险开始生效,生育险依然有效,但有特殊规定,工伤险次月暂时停止保障。当你续保后,以上保障和计数逐步生效,因为医疗险有观察期,所以不是交钱就立即生效的。 现在失业期间完全没有必要补医疗险,一补的话,社保就要启封续保,失业金就不能领取了,而且自己还需要按月缴费了。建议等到找到工作或失业金领取完后再行办理。
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以申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失业金的领取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情况:(1)终止劳动合同的,即合同到期;(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自愿性失业; (二)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以上; (三)进行失业登记; (四)有求职要求并接受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职工失业时,按以下程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在失业或劳动争议结案后六十天内,填写《失业待遇申报表》,并携带小一寸彩照两张、失业证明、户口簿(属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职工还须带个人档案)复印件来待遇计发科办理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同时还需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职工,每月7-9号(法定休息日顺延)必须带本人《失业待遇证》亲自来清远市社会保险局失业签到处签到,否则将停发当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补发,连续二个月不来签到的,按重新就业处理,停发所有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救济金委托清远市工商银行统一于每月最后一天发放,失业人员凭存折到工商银行储蓄网点自行领取。失业的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至4年的,每满一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月份前后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按被保险人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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