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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人犯,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讯人犯,必须持有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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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如何量刑,首先需要看,犯罪的客观事实是否存在,检方的公诉罪名是否准确,也就是需要先确定犯罪嫌疑人所犯何罪,以确定该罪名的法定量刑原则。2、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确实存在,检方的公诉罪名准确,并依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的量刑原则后,就需要依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由,如果存在,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人,应当依法于庭审过程之中,向受理检方公诉的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提出。争取对方依法适当从轻处罚。3、按照刑法22条、23条、24条对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规定:犯罪预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及条件为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可以比较既遂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未遂: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之中,因犯罪嫌疑人本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达成,为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可以参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中止: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之中,因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思想斗争的原因主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为犯罪中止。中止犯罪的,未造成损害的免于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适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取得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书面谅解的,在司法实践之中,亦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5、受害人对于自身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的,亦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6、犯罪事实确实存在,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之中主动退赃、退赔、赔偿受害人、知罪、认罪、悔罪都是合议庭量刑时从轻处罚的法定事由。7、犯罪嫌疑人可以参照上述原则,确定己方的具体情形,在犯罪事实确实存在的情形下,依法向合议庭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条、23条、24条
1、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1)、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 (3)、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已的婴儿; (4)、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 (5)、法律规定的其他其它取保候审条件的。 2、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3、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4、律师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不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不会取消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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