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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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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为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但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提供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应以逃避缴纳税款共犯论处。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擅自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拒绝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其他欺骗或者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量化标准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逃税的处罚方式如下: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以欺骗或者隐瞒手段申报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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