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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基本原则: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只有严格履...
出现租房纠纷的处理办法: 1、租房纠纷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一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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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约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自然应依合同上约定。鉴于押金引起的纠纷,建议租赁双方在中加入押金条款。(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但如果未在合同中载明,就应该依照一般通行的习惯。押金既然是担保房屋的完整返还,就应该在房客返还房屋的同时由房东返还给房客。但因为押租金亦担保房屋的完整性,因此如果在房屋的正常使用之外房客有破坏房屋的情形之下,房东对房客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可由押金中扣抵。押金也担保房租的按时缴付,如果房客迟付租金,虽是否可从押金中扣缴仍有许多不同意见,但因土地法关于有所谓的超出相当于二个月租金部份的担保金可抵销租金,且民法及土地法都规定须迟付达二个月以上租金时才可以终止租约,所以似乎法律已默许了押租金作为担保房租按时缴付的容许性,因此大部分的租赁合同都会约定房客迟付房租时可从押租金中扣除。
只有执行特殊地域管辖有困难的,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涉及房屋租赁关系的诉讼,从两便原则考虑,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否则,如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对于房屋座落地与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纠纷,不便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和判决后的执行。但持这种意见的同志,对适用具体条款又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即履行地法院管辖。理由是,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均属于合同纠纷,因为这类纠纷产生的根据是双方实际存在的租赁合同;民诉法第二十三条所称“合同纠纷”并未指明只限于经济合同,自然,这类民事合同也应适用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的则认为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理由是这类纠纷虽不涉及不动产产权的确认或变更,但它涉及到了产权人对不动产使用方式的变更和承租人有无使用权的问题,也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审判实践中,不少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的。
房租纠纷的解决,首先要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其次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时,则按法律、法规、公平原则来评判事非与责任后果。产生纠纷时,第一,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其次,租赁双方也可到就近的委员会申请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第三,上述两种方法均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将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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