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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三十九条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
管制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方法。 1、管制刑的特点:限制自由。 2、管制适用对象的特点:(1)罪行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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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六)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原《刑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修正,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由什么部门执行具体参照一下条例,执行而社区矫正的主体应当由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现行的司法操作来看,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其中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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