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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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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企业超出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合格实际施工人以合格建筑企业名义借用的,视为合同无效。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依然是有效的合同,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除非其签订的合同经营范围涉及到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经营范围的,此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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