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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一)。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我国,合伙人不仅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且在法律无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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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债务责任的承担要求明显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一)。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内部按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二)。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股东不必承担。 二、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当公司资产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之后,公司破产注销,剩余债务不必再进行偿还,股东没有为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 三、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则股东需要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例如保证、物权担保等。 2、股东未实缴出资。一般情况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其认缴的出资必须在限期内全部实缴,如未实缴,则在公司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3、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侵害债权人利益。例如股东将公司资产、利润转移至股东名下,导致公司资产减少。
1、联营体是合伙经营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 2、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联营各方又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或盈余分配比例确认联营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3、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风险提示:联营各方因联营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所发生的经济纠纷,如联营投资、盈余分配、违约责任、债务承担、资产清退等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关于联营各方因联营体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组成等管理方面的问题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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