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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也称救济监督,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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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中一般代理,是指以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作为行政复议代理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到行政复议当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二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他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的法律后果,包括对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活动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对超出代理范围的部分,应当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行政复议代理人原则上只能从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动,如提交有关文书材料、查阅有关资料、提供答辩意见等等,对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等重大事项,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不能擅自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指国家有权机关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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