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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是暂定价,对施工方有利。只要不是固定包干价,包死价,或者合同有明确约定单价不调整,施工方均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或政策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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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建设工程结算纠纷可以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人民调解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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