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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自主择业费不能平均分除外

2022-10-26
事件回放A与丈夫B感情不和要离婚,双方正在协商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B曾经当过几年的志愿兵,转业时发放了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相关费用。A认为:该笔费用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放的,应为,理应双方平分。B认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是部队发给自己的必要生活费,应当作为其个人财产。为此,A来到司法所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司法解答丰台区东高地司法所马英悦: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到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存续年限乘以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规定所称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计算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B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方法为:费用总额除以(70岁-入伍时年龄)×夫妻婚姻存续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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