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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代表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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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代表机构应当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代表机构更换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二)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权书;(三)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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