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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所说的初次从事行政复议人员,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行政机关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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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案件的调解对象是申请人与第三人。例如发生争议较多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且关系当事人切身利益,争议双方往往各执一辞,不论原处理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如何,总有一方不服。审理这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在充分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基础上进行调解,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与体谅,从而解决纠纷。由此可见,调解在此类复议案件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明显。如工伤认定案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不属于调解的范围,但通过认真调研分析,结合大量的案例,我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工伤保险的受伤害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来确定“名分”不是根本,关键的问题在于“名分”地确定最终决定用人单位是否补偿以及补偿多少,这才是问题的本质。在这类案件中,如果适用调解制度得当,可以有效地减少诉累,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从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从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追究法律责任 阻扰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需要拒绝或者阻扰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和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复议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适用依据错误的;(五)内容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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