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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外出旅游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手续,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旅游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可以维护和保障旅游者及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关系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是当事人协商订立的,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旅游合同的,一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旅游合同的特征是:(1)当事人一方的恒定性,也就是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旅游者而成为旅游合同的主体,另一方却只能是旅行社;(2)旅游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它的标的是旅游产品,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3)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互换的,且具有对价性;(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因为旅游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形式。如果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受到影响。
旅游服务合同主要包括包价旅游合同和旅游代办合同两种。 1、所谓包价旅游合同,就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组团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有关旅行的全部服务(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游客支付费用的旅游合同。 2、所谓旅游代办合同,也称委托旅游合同或者中间人承办的旅行合同,是目前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常见的旅游合同。实践中,旅游者为了减少自助旅游的不便,同时又希望自由支配旅游空间,往往会借助旅行社的专业知识、业务经验和渠道,委托旅行社代办部分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如代订机票、车票、客房,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代办旅游保险等。
旅游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价格旅游合同和旅游代理合同。所谓包价旅游合同,就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组团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有关旅行的全部服务(包括吃,住,行,游,购,娱等旅游服务),游客支付费用的旅游合同。旅游代理合同也称为委托旅游合同或中介人签订的旅行合同,是目前旅行者与旅行社签订的包价旅行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常见旅行合同。在实践中,旅行者为了减少自助旅行的不便,希望自由控制旅行空间,通常利用旅行社的专业知识、业务经验和渠道,委托旅行社代理部分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如机票、票、客房、代理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代理旅行保险等。在这种情况下,旅行者和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旅行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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