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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关系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向民政部门登记; 第二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订立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
以上海为例办理收养弃婴户口需要什么材料?上海市居民为收养的弃婴办理入户需要入户申请书、申请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入户户主书面同意的意见书、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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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在派出所领取入户审批表 (2)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3)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领取回执 (4)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6)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手续
《户籍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抛弃婴儿,由收养者或婴儿机关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十七条,户籍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户主或本人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的户籍登记机关审查实际后进行变更或更正。户籍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向申请人申请变更或更正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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