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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债权人自行找保证人还债如果单独另有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2021-10-19
担保人与债务人未约定担保方式,将被认定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承诺承担连带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担担保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按连带担保处理。2、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保证人与债务人未约定保证方式,或是双方没说明保证方式的,那么将会被推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当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担保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时,债务人无法偿还时,债权人寻找担保人,实际上是合法行为,担保人必须积极偿还。否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败诉,担保人必须立即偿还。另外,由于没有约定担保方式将被推定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务人还款期限到期后,即使债权人没有主张债务人还款,也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还款,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这个方面,这是因为在连带保证中,债务人与保证人并无先后之分。即使保证人被积极追款,也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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