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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怎样结算?

2021-09-28
1、债权债务是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之间相互占用资金的一种资金形式,为了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必须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 2、债权债务的发生必须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3、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论任何情况均不得授理与本单位无关的债权债务。 4、各项往来款项到达合同期限,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时,应及时进行清理结算,防止不合理的的占用和坏账的发生。如出差借款,应在返回五日内结清,并做到一借一清。 5、各种往来款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设立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做到清楚、明了。月末,填报“悬记账清单”随会计报表上报。需要跨年度结转的悬记账,应由集团公司批准确认后,方可结转下年。 6、实行债权债务清理结算责任制,债权债务的清理结算由分管的结算会计负责,有关人员协助清理。 7、加强对债权债务的催办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往来结算的单位或个人应积极做好工作,必要时报经有关领导处理。

相关法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一)工资、奖金收入。(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五)个人贷款转存。(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七)继承、赠与款项。(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九)纳税退还。(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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