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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夜间或者遇风、雨、雪、雾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交通安全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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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可以实行异地缴纳罚款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安装、使用、监管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办法,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的检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二)未取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三)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五)驾驶拼装或者已达报废标准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六)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中城市中心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事故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严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予以收缴;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六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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