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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公司从事设立行为,参照《民法典》中的职务侵权,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
1、因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公司从事设立行为,参照《民法典》中的职务侵权,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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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发起人为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外代表公司从事设立行为,参照《民法典》中的职务侵权,即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其行为后果应当归属于设立中公司。 2、公司未能成立的,受害人可以向全体发起人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后,必然遭受损失,而该损失是由履行设立职责的发起人的过错造成的,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其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2、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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