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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交警公众信息平台发布:(一)车辆被扣留,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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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准予登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禁止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记分标准参照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执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二)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四)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规定让行的,处以一百元罚款;(五)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六)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七)违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规定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八)无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三百元罚款;(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予以收缴号牌,并处以三百元罚款;(十)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时速等参数的,注销车辆登记,处以三百元罚款;(十一)驾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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