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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社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医疗机构医疗广告的专业技术内容须经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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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工作,对具备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条件的限期补办《聘用人员行医许可证》;逾期仍未补办的,责令聘用单位立即辞退,并对聘用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申请设置社会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设置单位或者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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