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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车票附加保险销售必须自愿,经营者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接受搭售保险。因此,车站的搭售保险行为,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若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反了市场交易中的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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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搭售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影响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还会导致使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结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那么为了减少这种影响,有什么解决非,法搭售的方法呢?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第一、要把住生产关。商品搭售现象的存在,要害是一些工业企业管理不善,技术不求进步,不顾市场需要,生产并通过商业强行搭售劣质、滞销产品。解决商品搭售问题必须首先抓住这个要害。各地区、各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遵循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宗旨,努力增加优质、名牌等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不断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日益增长的需要。要严格限制滞销产品生产,坚决淘汰不合格产品,没有销路产品即应停产和转产。所有企业生产的劣质、滞销产品,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二、要把住商业关。一些劣质、滞销产品之所以能进入流通领域并搭售给消费者,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商业部门盲目进货。各级商业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市场预测,通过提供信息和及时收购、销售等手段积极支持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对工业部门强行搭售的滞销产品要坚决抵制。无论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对因盲目进货、接受搭售而购进的滞销产品,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零售企业和消费者。 第三、要抓紧拟订具体解决办法。对如何按市场需要安排好生产,紧缺商品怎样合理供应,滞销商品如何妥善处理,对违反规定搞商品搭售的单位和个人怎么处罚等,要作出具体规定。此事由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商有关部门办理,并发文执行。 第四、要切实抓好检查监督工作。各级工业、商业主管部门,要经常检查并制止商品搭售现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搞好监督。要提倡和接受广大消费者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定要严肃、及时地进行处理。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车票附加保险销售必须自愿,经营者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接受搭售保险。因此,车站的搭售保险的行为,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乘客若遇强售保险的行为,可以拒绝车站搭售保险,也可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根据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根据对社会的违害程度,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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