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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联系我碰到的有下面几种,1不动产灭失,2首封法院,或者说查封靠前的法院等机构把不动产执行掉了,那么轮候的法院就失效了,3查封到期没有续...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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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在法院查封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可以解除查封,经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其他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解除查封。
查封、查封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人民法院检查,扣押的房地产交给他人控制的,应该在该房地产上贴上封条,或者采用其他足以公开检查、扣押的适当方法。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债权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债权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不动财产的。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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