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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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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主体方面: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4、主观方面:本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和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是一样的。 刑法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介绍贿赂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2、介绍贿赂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主体要件包括一般主体,即辅助贿赂的行为人。客观要件主要指有辅助贿赂的行为人所表现的行为。其行为即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穿针引线,帮双方传递消息使行贿人和受贿人实施沟通,撮合行贿人和受贿人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为使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甚至帮忙传递贿赂物件,帮助双方行贿受贿完成的行为。主观要件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所介绍、撮合的是行贿和受贿行为,明明知道行贿与受贿行为是不当的,是违反法律的,依然辅助行贿和受贿的成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年9月16日所发布实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对介绍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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