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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夫妻离婚共同财产应该这样分配: 1、双方有分割协议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子女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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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间订立了财产分割协议的,他们可以按照分割协议进行分配。 2、无分割协议或者未能就财产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配。 3、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平均分配,或者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财产进行适当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但存在如下多分、少分甚至不分之情形: 1、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中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照顾女方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对家庭生活贡献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双方签订忠诚协议,被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过错一方据此少分或不分。 忠诚协议通常指婚前、婚后夫妻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互相恪守《民法典》所倡导的夫妻互相忠实义务所签订的协议,任意一方违反,违约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 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但部分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之规定是“对过错方进行财产权利限制与剥夺”规定。 5、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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