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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进行了丰富。从修改的内容来看,丰富后的混淆行为是对实践中发生的司法实践案例涉及混淆行为的总结,如,...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利益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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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进行了丰富。从修改的内容来看,丰富后的混淆行为是对实践中发生的司法实践案例涉及混淆行为的总结,如,把他人姓名注册为商标使用,又如在香港把他人姓名注册为公司名称后到大陆适用等。 (2)新法对商业标识的范围更加广泛。新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对“混淆行为”的界定更加准确合理,除了包括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还包括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在这一点上,与《商标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很接近了。 (4)对互联网网站混淆进行了规定。新法第6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考虑到目前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根据域名、网站名称进行识别,套用网页设计等是常见的混淆行为,以后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一般条款,而且新法仅仅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该法使用范围过于狭窄,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的竞争手段复杂多变,利用优势地位附件条件,协议限制竞争,企业利用媒体、广告对产品性能、质量、效果、功能等各项指标的不恰当对比活动行为等。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新法仍然为一些不法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留下了漏洞,对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任其钻取法律的空子。如,在查处商河县雅美东泰广告公司为某商店某品牌皮鞋制作违法广告案件时,发现其制作的广告中,多处使用与其他相关品牌皮鞋的质量、销售量、功能等数据不恰当对比的情况,虽然调取、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也取得了相关当事人对有关实事认可的询问材料,但由于法律中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导致该案件一直难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日前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众关注的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认定被告实施的网络域名注册、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是依法正确审理域名纠纷的关键。这项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4个条件:一是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被告无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四是被告具有恶意。 针对网络域名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举了4种最为常见的恶意情形:一是为商业的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是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是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这个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注册域名后自己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这个域名的。只要涉及其中一种情形,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这个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所以能够赔偿多少钱要看你的实际损失,以及你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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