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规定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执行;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工作人...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中央储备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0人已浏览
443人已浏览
591人已浏览
70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