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自首的本质在于主动性,这种主动性在具体案件中,因各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和投案的动机不同有着不尽相同的表现。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
算。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现实生活中案件纷繁复杂,而刑法理论与实务部门对自首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方面又存在较多分歧,比如对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被传唤人能否认定为自首,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经传唤到案的嫌疑人,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因其是受传唤后到案,传唤虽然不是强制措施,但仍然有一定的强制性,故不能认定为自动到案,更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可以选择到案或者是不到案,仍具有自主决定性,传唤不具有强制性,如果选择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妨碍构成自首。 之所以会存在以上两种意见的争议,主要是由于对“自动投案”的理解与对传唤性质的理解不同。我个人比较赞成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虽然是经公安机关电话、口头或者书面传唤到案的,但不影响其到案的自动性,如果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也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算。 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被传唤后归案符合“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的时间范围。传唤是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行为,它强调被传唤人到案的自觉性,且传唤不得使用械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 其次,经传唤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后,自主选择的余地还是很大的,其可以选择归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离,而其能主动归案,就表明其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即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动性。故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
如果其供述的身份不真实,但是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那么可以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成立自首;如果其不报真实身份的行为影响定罪量刑的,就不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就不能成立自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5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336人已浏览
5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