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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有效判决文件规定的义务之前,没有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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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被执行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就会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不是看法院执行多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若干规定》第二条是关于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性规定,设置了提示——启动——认定——生效四个环节的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程序。其中,第一款为对被执行人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在《执行通知书》中设定提示这一环节的目的有三,一是对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程序保障。风险提示制度,不仅体现了对被执行人知情权与参与权的尊重,而且也是对法院行为正当性的保障;二是以风险提示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宣示,也是为了促进执行,“敲山震虎”,达到震慑被执行人的效果;三是为了不增加执行法院的工作量,故不再单独制作文书通知,而是在《执行通知书》中明确向被执行人告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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