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禁止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业危害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的;(二)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施设备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查和定期检测,且未作好记录并归档保存二年的;(四)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五)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第六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作出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7人已浏览
3,413人已浏览
876人已浏览
6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