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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发生性行为虽然与我们的传统道德要求并不一致,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虽然男女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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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方事后报案,证明女方是非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则男人涉嫌强奸犯罪。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此处明确了以醉酒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如何认定此处的“醉酒”问题,有待研究。有论者认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以下简称“80%论”),即认定被害妇女之“醉酒”。笔者认为,“80%论”既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强奸罪之构成,更不符合客观实际,如何认定强奸罪中被害人处“醉酒”,应当具体分析,并以是否缺失“自由意志”为判断标准。
婚前发生性行为虽然与我们的传统道德要求并不一致,但是,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发生关系导致怀孕并不会构成侵权行为。虽然男女双方发生关系导致怀孕会对女方身体造成一定损害,但是男方的行为与女方中止妊娠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从这一点上来说也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男方并不会因此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最多应该负有道德上的责任。结合目前国内相关类似的案件,男女双方因此进行诉讼,法院不会支持女方所要求的各项赔偿请求,但是如果男方自愿给予女方道义上的补偿法院也不会禁止。此外,律师费诉讼费应该是由原告承担的。因此,理性的做法是双方庭外自愿协商避免诉累。
作者:郑志东 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容:【案情】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2005年11月结婚。次年2月,在检查身体时,王某发现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张某承认婚前与前男友曾发生性关系并导致怀孕。王某认为张某欺骗了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张某不同意离婚。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婚后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本案中,张某尚在怀孕期间,王某的离婚请求不应当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男方起诉权的限制不能绝对他理解。《婚姻法》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本案中,张某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并向王某隐瞒了上述事实,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的义务。王某起诉离婚,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范围,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两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感情如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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