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业务,能够拓展公司业务范围,能够使得公司获得一定盈利; 2、融资融券在使投资者收益、给投资者提供机会的同时...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同时,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才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投资者需要按规定与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券商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只能选一家券商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也只能委托券商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5人已浏览
1,220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