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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法院依据申请对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法院依据申请对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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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票据行为。票据的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 根据《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避免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进一步损害,法院依据申请对当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作为保全和不作为保全。
2010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规定,“非法集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构成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要件,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所属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明确构成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特征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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