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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
危险驾驶罪有: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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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包括: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红灯、强行超车、超员/超载。?
我们发现,在生活中从审理的犯罪人的酒精含量粗略统计来看,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基本上在80~140mg/100ml居多,同时80~9mg/100ml的也不在少数,这同时也反映出不少的酒后驾车人员已经意识到驾车的法律后果,但是在过于自信、麻痹大意的心理下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在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类案件中,至少一半的案件中都发生了,并且造成了驾驶员本人或者他人不同程度的损伤或者财物损失。如案例中的蔡某因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本人终身瘫痪,另外有的犯罪人因为醉车发生事故致本人腿部骨折,乃至截肢,其他的轻微损伤也不在少数。在道路上有大量行人的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如造成了较小的财产损失或者一人轻微伤的情形时,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但是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下,不应当触犯刑法分则的其他,否则,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理。总之,情节恶劣应当结合追逐竞驶的时间、路段、速度和道路上的具体情况等来进行综合判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认定危险驾驶: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有以上行为的当事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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