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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交强险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进行承担,仍不足的,由侵权人根据双方过错比例进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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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水泥罐车超载处罚标准主要是: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您提到的情况,车辆是在静止状态时,司机上到散装水泥罐车的罐顶上敲击罐盖,被飞起的罐盖击中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因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获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赔。 根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2009版]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已经明确:“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司机属于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因此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的范围。而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在事故发生时不是在驾驶员位置使用车辆,而是在车辆静止后爬到散装水泥罐车车顶敲打罐盖所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范畴。 因此,车辆在静止状态下,司机去敲击水泥罐盖致死是无法得到保险公司相应的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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