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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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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处理或出具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交强险没有规定非道路交通事故就不予赔付 且按照现行交通安全法法律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立法的原则就是以人为本,因此在你发生的事故中不可能你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就是投保时催你交钱,在事故发生后以种种理由不想赔钱。 如果上法院的话,可以你请律师为伤者起诉你和保险公司,当然因为是你请的律师总要为你说话,让你减少损失,最大可能让保险公司赔给伤者。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参照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上述归责原则体现的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所谓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指在受害人具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实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为了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调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到机动车与行人,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相对于机动车而言,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由于机动车比行人危险大,其注意义务就应当重,这样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条件下承担的责任就更重。因此,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一方无过错而行人具有完全过错,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不能免责,而只能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官司中的常见书证,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肇事司机驾驶证信息、肇事机动车信息; 医疗费票据、医院诊断证明、交通费票据、护理证明、护理费票据、伤残鉴定结论、汽车修理费发票、汽车修理明细单及结算单等。要求: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对书证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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