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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可以调查刑事案件。根据《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件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
有权立案侦查,派出所立案侦查需要满足的条件必须是存在犯罪事实,派出所对这件事情具有管辖权,而且派出所经审查之后认为报案人所陈述的这件事情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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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是可以查到案底与犯罪记录的。 1、想查自己的案底,可以持身份证让警方出具一份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仅是经过警方盘查,没有进行行政处罚的不会留有案底; 3、犯错时属于未成年人的,档案会被封存,非司法机关不得调阅,也不影响升学、参军。 公安有一套特殊的查询系统,这是不对外开放的。
对于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否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刑诉法没有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处理方式不一。小编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不同处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据此,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犯罪事实不清,二是证据不足,三是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85条规定,对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于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笔者认为,补充侦查后即使证据依然不够充分,公安机关也不能自行处理,只能移送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二是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这时,侦查羁押期限和审查起诉期限存在重新计算的问题,但公安机关不能撤销原案件。三是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刑诉法第15条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按照刑诉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能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决定,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防止公安机关以罚代刑或者对证据不足案件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综合上面所说的,任何案件都是有处理的流程,如果在判决的时候发现证据不齐全,或者是流程不正确而导致案件不能判决的,一般是会重新进行侦查,等案件查出来的结果合理、合法之后就可以对此案件进行判决,从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家庭成员不能了解案件,但家庭成员可以委托律师了解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在调查过程中,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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