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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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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县两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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