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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制。...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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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的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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