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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保险监管或保险活动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保险监管或保险活动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二、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三、符合我国国情和保险市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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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部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由原起草部门予以修改:一、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二、体例和内容结构不符合本规定的;三、所述内容不明确,不具有实质性规范作用的;四、适用性不强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五、简单重复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六、存在需要修改的其他内容或问题的。
中国保监会规章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对保险监管或保险活动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保险监管或保险活动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某一法律、法规的执行或操作作全面和具体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部门认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交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书》、相关证据等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案件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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