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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律师能否查阅案卷?

2024-12-09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通常无法直接查阅案宗材料。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到诉讼活动中来。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许可后,诉讼代理人将有权阅览、抄录以及复印案卷材料。对于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近亲之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双方及其法定代表人,自案件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之日起,即享有权利委派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而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始至终都拥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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