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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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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 只能是违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委规章在内。例如,宣传色情、暴力、分裂国家等作品。 2、由《著作权法》明确排除的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里的译文是指官方正式译文,而不是学者自己或者某个机构自己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的翻译,因为这些译文仍然受著作权的保护。 (2)时事新闻。 a、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事实性的陈述)。 b、不包括个人创作因素在内的报道、评论(如评论员文章)、有关事实新闻的著作(如名为《新闻学》的教科书)。 c、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也应视为新闻消息。 d、时事新闻虽然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报刊、电视台等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仍应当注明出处。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已过保护期的作品 (1)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便为社会所公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但作者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限限制,将永久受到法律保护。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着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着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着作权法保护。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其实小说作品的版权不是必须要进行登记才受法律保护的,个人独自创作出来的这些小说作品,从发表以后就享有著作权,也意味着自己在创作小说作品的过程中,如果有抄袭别人的小说,就有可能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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