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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要依法分割: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1、不能够瞒着孩子,告诉他事实真相,父母离婚了,不能够同时照顾他了。然后观察孩子的表现,找到合适的机会开导孩子,循序渐进。 2、孩子如果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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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出轨的妻子,可以选择离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是因为女方出轨而离婚,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女方出轨,那么女方就是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男方。如果一方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如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无过错一方可以拥有更多的财产,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男方可以要求更多的财产,并要求女方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害。
产后半年离婚的,可以协议离婚或者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对于是否离婚、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纸质的离婚协议书,并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手续。诉讼离婚,需要携带起诉状等资料去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产后半年,男方是不能主动提出离婚的。
当真爱变成仇恨,隐匿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案件中已是屡见不鲜。那么怎样对付离婚隐匿财产呢? 一、不动产隐匿或转移的方式以及处理对策。 1、瞒天过海,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常见方式:有些颇有心计的当事人,在面临离婚之前,就已经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在离婚时,购房者绝口不提另有房产的事,该房产自然也不在共同财产分割之列。 处理对策: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如果一方行为不露声色,没有蛛丝马迹可查,就要采用推理的方式来确定一方是否购买了房产。比如:假设一方购买了他处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一方购房的目的在于何处?如果有可能会给情人居住,就可以设法调查情人住处,查到门牌号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该套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可能会给亲属使用,就可以先确定排查范围,然后再一个个排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私自购房后,空关的可能性不大,即使以上调查全部落空,还要密切注意一方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往来,也就是说,可能存在出租的可能。 处理成本:一般情况下,靠另一方当事人自己的力量和能力很难完成以上调查事宜,因此,聘请有专业经验的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会另有一笔不菲的支出,但不动产最少也价值几万元,相对可能得到的收入,支出和投入、风险和获益比就不用多述了。 2、移花接木,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 常见方式:如果不动产产权是夫妻二人的名子,此种隐匿财产的行为是不可能行得通的,必须要共有人一致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才给办理过户手续。但对于产权证上只有一方一名字,却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 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处理对策:一般来说,另一方在离婚时,会发现一方擅自过户的事实。因此,应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停息抗辩一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是要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共同财产的事实。虽然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如果交易的下家是一方的父母,仍然有法院判决交易行为无效,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3、金蝉脱壳,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常见方式: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处理方式: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所谓产权人有无泄露真相的可能。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突然拥有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根据不同的人人制订不同的调查对策及方式,就有可能会有所收获。 第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以逸待劳,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 常见方式:由于不愿意失去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和泪流,笑将全部房产权利收纳,甚至借助于法院之手,达到上述目的。 处理方式: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子写入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二、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处理及对策。 (一)常见的银行存款隐匿及调查问题。 1、瞒天过海,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常见方式: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处理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六家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但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外 (3)即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偷梁换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 常见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处理方式: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在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比如,有些当事人说:“他一个月一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三千,每月还余有七千,二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十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二千块,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十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猜测推测的论据,法院是很难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二)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问题及防范。 常见方式: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较银行存款相对宽松,在上海,只要凭法院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 三、公司、企业股份转移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在离婚时,对于这些公司、企业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在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公司、企业的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即便是由法院进行资产审计,往往的结果也是“价值高、评估低”。由于公司企业财产处理较为复杂,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细述。详见本网其他专门文章。 四、其他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问题及对策。 常见方式:调虎离山,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处于“冷战”或“交火”期,面临离婚困扰的双方很难象正常夫妻一样在家里相处。因此,有30%以上的夫妻一方选择了分居,即使由于条件限制仍在一室“留守”,但“家”的概念也只是一个“旅馆”,或成为了一个发泄愤怒的地方。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序,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诸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娘家”或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处理策略: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总之,离婚案件中,律师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在于维护当事人财产的权益,在合法、有谋地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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