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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有效。...
非工伤死亡补偿协议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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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邹代清(身份证号51032219400625331X),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父。 (身份证号),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母。 李英(身份证号510322197503013126),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妻。 邹李姗(身份证号),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长女。 法定代理人:李英 (身份证号510322197503013126),系邹李姗之母。 邹铜洋(身份证号),系死亡职工邹永高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李英 (身份证号510322197503013126),系邹李姗之母。 死亡职工邹永高的上述全体亲属处理邹永高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邹永高于2010年3月20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于2011年6月4日放假期间在国道213线1148㎞+200m处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经井研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邹永高承担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自愿放弃工伤认定申请,已共同确定邹永高为非工伤死亡。 为妥善处理邹永高死亡的善后事宜,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经协商一致确定,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家属交通食宿费用、邹永高经济补偿金、邹永高社保补贴等全部费用共计25000元。 二、除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邹永高的抢救费、安葬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三、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向保险公司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理赔事宜,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甲方向保险公司提供保单,保险金赔付额以保险公司认定的金额为准。 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已履行了补偿给付义务。 五、乙方自愿放弃申请工伤认定、仲裁、诉讼及其他劳动者权利。 六、甲方支付的补偿款项由乙方邹永高全体亲属自行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八、乙方负有对本协议保密的义务,不得将本协议相关内容透漏给其他第三方,如乙方违约,应退还甲方支付的上述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双流赛林家具有限公司(盖印) 乙方:(签名捺印) 签订时间:2011年月日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
有效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单位员工(包括临时聘用的),工作时间突发疾病,送医抢救48小时内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亡”享受工亡待遇(或者按照工伤工亡标准赔偿)。2、单位和员工签订什么用的合同,也不能免责除单位的“工伤和工亡”的责任;3、员工老婆在那死亡,单位都没有责任;所以无需签订什么免责声明。4、如果因为单位宿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单位的管理过错“造成员工或者居住的亲属受伤死亡的”单位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签署什么”免责声明的是无效的效”。5、单位和劳动者就是是劳动关系,但是超过60岁的退休人员,属于雇佣关系,但是发生工伤工亡的也参照劳动关系处理。,不必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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