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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由行政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同其他法律关系相比较,有以下特点: (...
行政法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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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受其委托和授权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即必须有代表国家从事行政管理的当事人。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不可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与外国有关机关可以依法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往往不平等。在大多数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其地位优于对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一般只要具有这方面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能发生在社会团体或公民的意思表示中。(2)一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除往往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的单方面行为决定的。(三)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增加或者限制或者剥夺对方的权利,也可以增加或者豁免对方的义务,对方不能这样做。(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事先规定,行政机关和其他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违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部门承担责任,有时还要对受害公民负责。只有具有上述特征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的主体是行政法关系的参与者,即在行政法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行政法关系的内容是主体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以及义务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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