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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往的规定,工程预付款属于企业法人之间非法借款行为,直到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才合法...
工程垫资按照早前的规定属于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直至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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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借贷期限不同,民间借贷异。但无论如何不同,都不允许超过36%的年利率。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1。民间借贷期间的利息1。首先,双方同意利息法院确定和处理约定的利息如下:年利率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也支持已经履行的部分。2、双方未约定利息(1)未约定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贷款人主张期限内的利息。(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得超过年利率36%法院不支持部分利息;超过36%部分利息法院将支持返还。二、民间借贷逾期利息1、约定逾期利息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方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年利息36%按约定计算即可。2、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请注意。即使贷款期限内没有约定利息,也不会影响逾期利息的主张。民间借贷虽然只要有证据,当事人就可以自己办理,但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双方没有约定,即贷款期限内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法院将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即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方式。
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每月应还利息=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1+月利率)^还款月数-1〕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序号-1)÷〔(1+月利率)^还款月数-1〕总利息=还款月数×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说明:月利率=年利率÷1215^4=15×15×15×15(15的4次方,即4个15相乘的意思)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月供额=(贷款本金÷还款月数)+(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每月应还本金=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每月应还利息=剩余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每月月供递减额=每月应还本金×月利率=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月利率总利息=〔(总贷款额÷还款月数+总贷款额×月利率)+总贷款额÷还款月数×(1+月利率)〕÷2×还款月数-总贷款额说明:月利率=年利率÷1215^4=15×15×15×15(15的4次方,即4个15相乘的意思)
工程垫资按照早前的规定属于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行为,直至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才将垫资行为合法化。而2015年9月1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都纳入其中,进而更加确认了垫资行为的合法性。 鉴于垫资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经济“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合作对象的一种方式,是自愿达成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在司法实践中,垫资利息的计算一般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垫资利息,垫资方无权请求支付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也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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