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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中的法律责任有: 1、公司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 2、清算组违法清算的,承担责令改正、退还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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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完全属于股东滥用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第191条有规定,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至于那种以公司和清算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既没有依据,也没有依据,因此,不足采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应由责令关闭或撤销该公司的“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同时,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而给予注销的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故应负连带责任。
这种情况完全属于股东滥用人格逃避债务,侵害了的利益,同时,也违反了第191条有规定,因此,应适用公司人格否认规则,由公司股东对债权人负无限,至于那种以公司和清算主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既没有依据,也没有依据,因此,不足采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应由责令关闭或撤销该公司的“有关主管机关”负责,同时,公司登记机关对未经清算的公司而给予注销的行为,显然也是违法的,故应负连带责任。
(1)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 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民事赔偿责任:清算组有以下情况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 (3)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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